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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苹果iWatch商标如何解决中国注册难题
文章来源:精灵网 发布时间:2014-09-17

随着iPhone在市场中的表现日趋被三星抢去风头,苹果又将目光投向了穿戴式智能设备领域,智能手表iWatch将可能是其继iPhone之后又一款引领世界的“革命性”产品。为对这款产品上市扫清法律障碍,苹果最近开始在世界各地注册“iWatch”商标。

据媒体报道,苹果目前已经在日本、墨西哥、俄罗斯、中国台湾等地申请注册“iWatch”商标,中国大陆作为苹果在全球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市场,自然应不会被苹果忽视,尤其是在中国大陆经历过为iPad商标支付6000万美金的教训之后,苹果理应吸取前车之鉴。但这一次,苹果似乎在中国又遇到了商标难题。

一、iWatch商标在中国遇到注册难题

有媒体报道称,“iWatch”商标在中国已被注册,但注册者并非苹果。其实,“iWatch”商标在中国已被注册的说法并不准确。苹果智能手表iWatch涉及的主要商品类别为第9类第14类,笔者经中国商标网查询发现,在第9类上,有三件“iWatch”商标注册申请记录,其中一件申请人为勤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商标经过驳回复审后已经无效,另外两件申请人分别为深圳市数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商标都处于异议复审当中,最终能否获得注册仍然未知;在第14类上,有四件“iWatch”商标注册申请记录,其中三件商标已经无效,另有一件正在驳回复审当中。因此,目前来看,并没有任何一件“iWatch”商标在中国商标局获得实际有效注册。

既然如此,苹果“iWatch”商标在中国就一定能获得注册吗?也不然,主要有两点原因:一是,虽然目前没有一件“iWatch”商标实际获得注册,但仍有两件商标正在异议复审当中,不能排除该两件商标经过商评委的异议复审后被核准注册;另外,在第9类上还有在先注册商标“eWatch”、“iWatching”,在第14类上也有在先注册商标“i’am watch”等,苹果的“iWatch”商标与这些在先注册商标存在较大的近似性,而且产品存在重叠或相似性。因此,苹果“iWatch”商标在注册过程中很有可能因这些在先商标的存在而被国家商标局驳回。二是,苹果“iWatch”商标本身的显著性有限,“watch”一词具有“手表”之意,当“iWatch”商标使用在智能手表上时,很有可能因《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而被驳回,该条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或者“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除非其“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苹果“iWatch”实物产品并未上市,还谈不上“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

一方面有在先注册商标,另一方面商标本身也存在缺陷,商标依附的产品也还未上市,因此,苹果想要在中国成功注册“iWatch”商标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这是苹果继“iPad”商标之后,在华遇到的又一商标难题。

二、问题根源——苹果的i品牌战略

苹果的成功很大程度上与其品牌战略有关,其中“i品牌”战略又是苹果品牌战略中的重要一环,从iPod、iTouch到iPhone、iPad,再到如今的iWatch,另外还有iTunes、iWork、iCloud、iPhoto、iDVD等众多以“i+产品或服务名称”命名的产品或服务品牌,可谓是苹果品牌战略的一大特色。

这样的品牌战略有极大的好处:与时尚电子信息产品相关、便于消费者识别和记忆、方便品牌推广和宣传、有利于品牌维护及管理、极易形成“苹果特色”等等。但是,苹果这种统一的“i品牌”战略,也容易带来弊端。正如“成也萧何败也萧何”,i品牌在带来极大好处的同时,也具有显著性低、商标注册难、易于被抢注或模仿等不利之处。

苹果的i品牌在世界各地申请商标注册过程中,也因此遇到了许多障碍,以至于像iPhone、iPad等商标在某些国家或地区无法获得注册,甚至在美国本土也面临被美国专利商标局驳回的问题。另外,因苹果的广泛知名度和影响力,以及“i品牌”的传统延续性,其商标极易被其他厂商或个人在各国进行抢注,或者被他人模仿,导致出现许多与苹果无关的i品牌,不但打破了苹果“i品牌”的独家特色,也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其i品牌。

三、商标注册可行的解决之道

既然苹果在中国注册“iWatch”商标面临难题,是不是意味着苹果就没有办法在中国获得“iWatch”商标了呢?显然也不是“非黑即白”这么简单。凭借苹果公司强大的实力,相信其真正要获得一个商标,依然会有多种办法,就如“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最后都成功完成了一样。笔者在此提供以下几点自认为可行的解决之道,以供抛砖引玉。

第一、照常申请注册“iWatch”商标。尽管有几件在先申请注册的“iWatch”商标,但是都还没有拿到商标注册证,也就意味着苹果还有机会,相较于商标注册的低廉费用,苹果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多次提交注册申请,并依靠使用获得商标的显著性。即使被驳回,也可以提交复审申请,走“申请——驳回——复审——再申请”之路。

第二、购买或通过许可使用在先商标。如果无法通过正常的注册渠道取得“iWatch”商标的商标专用权,苹果公司完全可以考虑通过购买的方式,将相关商标都转让至苹果名下,就像以前苹果与汉王、唯冠之间的交易一样。或者,苹果也可以与相关公司协商许可使用,在支付一定许可费用后独占使用该商标。

第三、撤销在先注册商标。苹果公司一方面可以照常申请注册“iWatch”商标,一方面可以按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相关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给相关公司造成一定的压力,以取得更多地谈判优势。

据笔者调查发现,台湾汉富公司在第9类“摄像机、显示器(计算机硬件)、数字录放机”等商品上注册的第5136428号“iWatching”商标已经被人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时间是2013年4月3日,不知是否是苹果所为。

第四、改名。如果上述方法都无法达到目的,苹果又不想放弃中国市场(实际上苹果不可能放弃中国市场),那么就只有最后一条道路了,那就是改名。虽然这样会破坏苹果统一的“i品牌”战略,但是因i品牌只是苹果的产品品牌,其公司品牌APPLE依然会标示在相关产品上,仍然能够凸显其品牌价值,所以改变产品名称也不失为一种最后的权宜之计,毕竟,市场为王。

四、启示及《商标法》第三次修订

通过iPhone、iPad曾经在世界各地商标注册及保护过程中遇到的障碍,以及“iWatch”商标现今在中国面临的难题,相信会给苹果公司带来一定的启示,反思其“i品牌”战略的得失,以及在知识产权保护实务中面临的挑战,并进行一定的策略调整。虽然苹果不可能因此而完全改变“i品牌”战略,但至少会使其更加重视对品牌商标注册的预警和保护。

从反面来看,苹果i品牌在注册过程中的遭遇,也会给“非苹果”们带来启示,提醒他们注重挖掘“i品牌”商标的注册市场,抢先在各行各业注册i品牌系列商标,以便在以后可能的市场交易中获得利益。当然,这其中不乏涉及到商标恶意抢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其实已经确立了申请注册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原则,并禁止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但是缺乏相应的惩罚条款。目前正在进行的《商标法》第三次修订工作特别关注该问题,将增加有针对性的规制条款。在《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第三十五条内容,该条规定:已经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发现有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的,可以在该商标获准注册前撤销初步审定公告。

该条赋予商标局依职权主动撤销初步审定公告商标的权利,这将对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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