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政府印发《关于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就辽宁省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以下简称“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工作作出部署。
今年以来,辽宁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精神,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探索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通过此项改革,辽宁省将简化准入手续,缩短办理时限,推进工商注册便利化,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即对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按照“统一受理、联动审批、限时办结、核发一照”的模式,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由工商行政管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分别办理、各自发证(照),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工商行政管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联动审批、核发一照。改革后,不再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在营业执照上加载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号。
此次改革内容除“三证合一”外,还包括简化申请材料、简化审查环节、改革年检制度、改革有效期限制度、暂停涉企收费、加快集中审批进程等内容。
此项工作由辽宁省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辽宁省工商局牵头负责。辽宁省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成军任领导小组副组长。
按照《实施意见》要求,“三证合一”登记制度首先在沈阳市、鞍山市、朝阳市开展先行试点,于2014年12月底前在上述城市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和部分县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试行。2015年3月,将在全省全面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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