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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行政指导工作规则》的程序规定和禁止性规定
文章来源:精灵网 发布时间:2014-09-26

今年初,国家工商总局公布施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指导工作规则》。

一、《行政指导工作规则》的程序规定

1.一般程序

(1)主动实施和申请实施程序。《行政指导工作规则》第九条规定,行政指导可以依职权主动实施,也可以依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实施。对依申请实施的行政指导,行政相对人要求撤回或者变更申请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准许。

(2)告知程序。《行政指导工作规则》第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职责中,认为有必要主动实施行政指导的,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行政指导的目的、内容、理由、依据、实施人员等事项。需要行政相对人事先做相应准备的,应当提前告知行政相对人。

(3)受理以及不予受理程序。《行政指导工作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行政相对人提交的行政指导书面申请后,可以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申请事项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予以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其他不适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4)行政指导方式程序。根据《行政指导工作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实施行政指导可以采取的方式包括建议、辅导、提醒、规劝、示范、公示、约谈以及其他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指导方式。

同时,《行政指导工作规则》还对实施行政指导相关文书制发和送达程序、行政相对人自主选择程序、终止行政指导程序、行政指导文书立卷归档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2.简易程序

《行政指导工作规则》第十七条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的简易程序,即直接采取口头形式或者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发放材料等简便形式实施行政指导。

3.特别程序

(1)可行性分析程序。《行政指导工作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重大行政指导,应当对实施该行政指导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等进行分析,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或者行政指导工作领导机构批准。

(2)广泛听取意见程序。《行政指导工作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重大行政指导前,可以采取审议会、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行政相对人、专家、相关部门、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建立评估体系及评估制度程序。《行政指导工作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指导的效能分析,构建科学、合理的评估体系,建立重大行政指导评估制度。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采取问卷调查、实地考察、委托第三方评估等适当方法,对重大行政指导的目标实现情况以及行政指导的质量和效果等进行评估,为相关行政指导提供参考依据。

二、《行政指导工作规则》的禁止性规定

1.《行政指导工作规则》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实施行政指导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与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以行政指导替代依法应当作出的行政行为。

2.《行政指导工作规则》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实施行政指导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强制性手段以及其他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手段强迫其接受行政指导,不得因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行政指导而加重行政处罚。

3.《行政指导工作规则》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实施行政指导不得偏袒徇私。

4.《行政指导工作规则》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指导不得为单位和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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