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有2个(含2个)以上200个(含200个)以下的发起人;
1、发起人(股东)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发起人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发起人(股东)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民 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发起人(股东)为工会的,应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工会法人证书》复印件和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发起人(股东)为自然人的,出具该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2、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禁止党政机关办企业和党政机关与所办企业脱钩的有关规定。除党政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属于新闻、出版、科研、设计、医院、院校、图书馆、博物馆、公园、影剧院、演出团体类性质,以及本市各区县所设乡镇集体 资产运营中心可以成为投资人外,其他党政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无论是否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无论其经费来源属于何种性质一律不予登记注册为投资人。
3、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投资办企业。但属于我市非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申请投资设立公司的,应按照《成都民政局、成都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成都社会团体投资设立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民社 发[2005]392号)的规定,由市(区、县)民政社团管理部门出具《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并提交《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后,可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公司。 属于四川省社会团体管理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单位申请投资设立企业的,应查验该社会团体设立时的出资人性质,出资人为会员的可以投资登记注册企业。不能提供社会团体设立时出资人性质材料的,应查验该社会团体的章程,章程中明确规定资金来源包含会员提供的,可以投资登记注册企业。
4、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它行业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5、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对企业投资,也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得对外投资。
6、工会经区、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后可以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7、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特别提请注意: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问题。
被锁入成都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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