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注册
第一条 凡来本区投资办企业的,由金牛区招商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服务。
第二条 投资者凭身份证、照片、验资证明和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的必要登记前置手续,办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及税务登记证。
第三条 降低工商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的收费标准,减少企业注册登记成本。
第四条 在登记手续齐备合法的前提下,企业注册、登记、办证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条 建立“工商登记注册快速通道”,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行专人受理,特事特办,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3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法人登记注册手续。
二、土地使用
第六条 凡来本区投资新办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以及从事道路、能源、水利、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在征地时经批准实行优惠价,并免缴区属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它区属有关费用。
第七条 在本区投资新办生产性企业征地,实行成本价,并减半缴纳区属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及其它区属有关费用。
第八条 在本区新办的企业,经营初期缴纳耕地占用税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延迟到年末前缴清。使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用按现行规定,实行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收取,高新技术、出口创汇企业享受最低标准再下浮一定比例的优惠。
第九条 区国土部门可为企业代办有关土地征用、出让、变更使用权等手续,代办费减半收取。利用本区乡镇企业已办用地手续的土地兴办企业,在变更土地使用手续时减半收取手续费。
三、财政扶持(略)
四、引进资金、项目的奖励(略)
五、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奖励(略)
六、鼓励引进高新技术和各类人才
第二十四条 大力支持本区高新科技企业发展。以高新技术作为出资的可占企业工商注册资本的35%,特殊情况下,经有关部门批准还可适当提高所占比例。
第二十五条 经区科委、区计经委、区财政部门认定的新引进的新产品、重点项目、新办的科技型企业或新列入国家、省、市级“星火计划”、“火炬计划”、“科技攻关”、“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等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经区政府研究,实行一年一定的特殊扶持政策。
第二十六条 有国家级、省级重大发明的人才或有特殊才能、技能的高级职称人员和高级技工,到本区领办、新办企业,年纳税额200万元以上的,优先审批、办理调入手续和给予入城户口指标。
第二十七条 凡进入本区经市级以上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或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配偶、子女,可申请办理入户指标。
第二十八条 对列为区重点骨干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子女,在本区幼儿园入托或中、小学就读的,可免收教育成本补偿费和调剂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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