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新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开始执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方面有新规定,部分个体户的税负减轻,采取“多退少补”的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重新发布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以下称新《计税办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四方面有新规定,部分个体户的税负会因新《计税办法》而减轻。
目前,个体工商户与法人企业分别执行不同的所得税法规,法人企业所得税税基优惠较多,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基优惠较少。然而,新《计税办法》使二者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面基本实现了全面对接。
相较原来的计税办法,新《计税办法》主要有四方面新规定:
一是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与家庭生活混用不能分清的费用,允许按40%的比例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进行税前扣除。
二是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从业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允许其对不超过办法规定标准的部分进行税前扣除。即符合规定的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可在收入额度中扣除后再纳税。
三是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也就是说,个体工商户的相应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每年可按其销售(营业)收入的15%扣除后纳税,剩余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在后续年份中可扣除。
四是个体工商户用于研发的单台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价值标准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以支持个体工商户的研发投入。
由于新《计税办法》尚未落地,我市的个体工商户并未体会到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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