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修订草案8月25日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我国现行《广告法》自1995年2月实施以来,在规范广告经营行为,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广告业的飞速发展,广告业经营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现行《广告法》已难以适应新的形势需要,亟须修改。受国务院委托,国家工商总局承担《广告法》修改起草工作。2014年2月28日至3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上网公开征求社会意见。2014年6月4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
据了解,此次提交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扩大了《广告法》的调整范围,新增广告荐证者作为广告活动主体,完善了广告准则和关于广告活动的规定,强化监督管理,完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广告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修订草案增加了广告荐证者作为广告活动主体,并明确了广告荐证者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这意味着明星在代言时将有更多行为规范,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和服务作证明。
修订草案在内容上进一步明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审查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职权和义务,为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广告管理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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