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通过立法形式正式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即时公示制度、政府部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及信用约束机制,引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认为这是简政放权、放管并重的重大举措。
《条例》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法律依据。其颁布和实施对于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要求企业真实、及时公示信息,保障社会公众特别是交易相对人准确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努力形成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营造良好市场经营环境。《条例》建立了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即时公示制度。为便于社会公众及时了解企业情况,规定企业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条例》同时明确企业应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众多企业负责人对此表示欢迎,表示将更加注重信用自律,珍惜并完善自己的信用信息记录。法律界人士则更关心《条例》实施后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兑现和社会监督如何形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表示,《条例》明确了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政府部门只承担其职责范围内的公示和监管责任。这一制度把行政执法对企业自主经营过强干预的“手”收了回来,转而用于凸显企业的主体责任,强化社会监督,通过信用信息的杠杆,实现了市场资源配置和政府有效调控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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