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申办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注册、申报企业年度检验等业务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指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申请人在填写表格和准备文件时应详细阅读申请人须知。
一、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二、登记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三、登记事项
个人独资登记事项: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和居所、经营范围及方式。
四、登记期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期限按《行政许可法》及《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执行。
属须实质性审查的,登记机关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
五、设立登记
申请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可以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先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直接办理设立登记。有关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程序及提交文件,请参见《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指南》。
六、办理程序
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 提交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 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七、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 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 投资人身份证明;
(3) 企业住所证明;
(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5)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
(6) 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人和代理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7) 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前置审批的,
(8) 还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明。
八、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
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人和代理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分支机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前置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明。
九、变更登记办理程序
领取《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 提交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 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
十、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变更企业住所的,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文件;变更投资人的,提交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以及变更后投资人的照片和身份证明;变更投资者姓名的,提交投资者姓名变更证明文件;变更经营范围及方式,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明;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人和代理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核准变更登记后,领取执照时应交回原营业执照正、副本。
十一、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 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3)负责人变更的,提交变更后新负责人的照片和身份证明;
(4)变更经营范围及方式的,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明;
(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6)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人和代理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十二、注销登记办理程序
领取《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 提交文件,申请注销登记 → 领取《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 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 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 营业执照正、副本;
(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5) 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 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6) 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制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7)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人和代理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十三、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营业执照正、副本;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人和代理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十四、备案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其分支机构经核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后15日内,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十五、个人独资企业备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登记通知书或者注销登记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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