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税务部门已经与人民银行、工商管理、海关、质量技术检验等部门建立了良好的信息合作关系,但还需要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规定包括政府相关部门在内的涉税信息占有者,向税务机关及时准确提供涉税信息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税务机关获取第三方信息的法定权利,以便更充分地应用第三方信息。
建议借鉴外国经验,建立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制度,赋予每个自然人纳税人唯一的、终身不变的税务登记号,以掌握每个纳税人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是规范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法律制度,也是依法治税的制度基础。该法于上世纪90年代初出台,并分别于1995年和2001年进行了两次修订。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税制改革深入推进,修订和完善税收征管法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带着这个话题,记者采访了正在参加两会的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宋兰。
记者:当前我国的税收经济形势和制度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税收征管的对象、内容、手段都与以前有了很大不同,您认为现行征管法实施中面临着哪些新情况?
宋兰: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改革深入推进,市场主体越来越复杂,经营方式越来越多元,税收征管面临着许多新情况,突出表现为:一是经济税收环境发展日新月异。市场经济主体急剧增加,纳税人从2001年的1500万户增加到2013年的3500万户,纳税人组织结构日益多样、经营方式更加复杂、业务范围不断拓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实行先照后证、一址多照、零元开公司,税务登记需要与之适应。二是纳税人权利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三是税制改革持续深入推进。四是政府职能正在加快转变。税务部门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必须切实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简化办税流程,创新管理方式,增强公信力和执行力,加快向服务型、法治型政府部门的转变。五是税收现代化建设进程加快。税收征管理念、方式、手段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特别是税收信息化取得了重要成果,金税工程在税收管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些都对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形成了倒逼态势。
记者:您从多年税收征管的实践来看,目前税收征管法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哪些问题?
宋兰:随着税收环境的深刻变化,确实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暴露出来。在纳税人权利保护方面,仍以税务机关管理为主导,纳税人权益保护不够突出,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平等征纳法律关系。在自然人税收管理方面,自然人纳税人的识别、注册、申报、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方面的法律还不够明确。在涉税信息获取方面,第三方涉税信息作为加强税收征管的重要依据,在实际操作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十分突出,而法律对税务机关获取第三方信息的权力和第三方向税务机关提供信息的义务,规定还不够明确。在注册税务师法律地位方面,虽已有超过10万人考取注册税务师资格,3.7万人在近5000家税务师事务所执业,但现行税收征管法没有明确其法律地位,并且对注册税务师管理的依据还是部门规章,法律级次低。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哪些税务项目需要保留,哪些取消,同样需要法律规范。另外,税收征管法还要与现行法律法规特别是与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刑法修正案等相衔接。
记者: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广受关注,修订涉及的内容也很多,您认为最需要修订的是哪个方面?
宋兰:现行税收征管修订急需解决的是自然人税收管理问题。发挥税收调节作用,加强对自然人的服务管理与税收监控,必须掌握其基本情况。建议借鉴外国经验,建立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制度,赋予每个自然人纳税人唯一的、终身不变的税务登记号,以掌握每个纳税人的情况,严惩转借、买卖或者伪造税务登记号的行为。在自然人纳税人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管理上,美国、德国、日本等许多国家和地区都立法规定,对欠缴税款和有偷逃税行为的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可以扣押和查封自然人纳税人的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等财产,银行应当配合税务机关交出其任意存款(包括利息),这些都值得学习和借鉴。
记者:您提到第三方信息获取在税收征管中十分重要,请问这些信息有什么作用?在修改税收征管法时应如何规范?
宋兰:涉税信息是税收征管的重要证据,情报交换是部门信息共享的重要手段。纳税人从事应税行为,必然会与其他纳税人或组织机构发生各种关系,其间形成的记录是确定其纳税义务不可或缺的证明,特别是在以纳税人自我申报为主体的征管模式下,税务机关审核监督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和风险管理的主要依据,大部分来源于纳税人的涉税信息。目前许多国家都立法建立了第三方信息报告制度,把来自与纳税人应税行为有关的第三方信息(如工资和其他雇佣关系有关的款项、雇员附带福利、利息等所得信息、交易信息、资金状况信息等)的采集和使用,作为税源分析、风险管理的主要手段,并规定了税务机关对信息保密的义务,以保护纳税人的隐私和秘密。当前,我国税务部门已经与人民银行、工商管理、海关、质量技术检验等部门建立了良好的信息合作关系,但还需要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规定包括政府相关部门在内的涉税信息占有者,向税务机关及时准确提供涉税信息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税务机关获取第三方信息的法定权利,以便更充分地应用第三方信息,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强化税收管理,促进公平正义。
记者:一部好的税收征管法应该既便于税务机关执行,又便于纳税人遵从,您认为现行税收征管法还需要做哪些方面的修订?
宋兰:针对现行税收征管法存在的问题,经过广泛征求意见,我们建议还要从以下几方面修订完善。一是在纳税人权利保护上,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减少纳税人法律规定之外的税收责任,降低税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弹性,完善税务救济机制。二是在自然人税收管理上,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配合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等改革,研究完善自然人税收征管制度,建议立法机关在税收征管法中增加相关内容,奠定自然人税收管理的法律基础。三是在注册税务师法律地位认定上,要明确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法律地位。四是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上,全面清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项目要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防止随意增减,随意收放。五是在税收征管法与有关法律制度衔接上,如修订后的行政强制法、处罚法、许可法等的衔接工作,做到相互匹配、表述一致。由于近年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暂行条例都作了修订,税收征管法要做相应的调整和补充,体现税收征管程序法与税收实体法的统一性。
记者:请您介绍目前税收征管法修订进展情况如何?
宋兰:税收征管法修订被列入人大五年立法规划后,税务总局及多次召开专家专题论证会和修法研讨会,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几易其稿,2013年5月形成税收征管法修订案(送审稿)上报国务院,6月份国务院法制办开始征求相关部委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目前送审稿还在法制办审核中。现在,税务总局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化税收制度改革要求,成立了税改领导小组和税收征管法修订工作小组,正在抓紧研究修改调整有关内容。
记者:修订税收征管法,除了税务部门的努力外,还需要社会各界配合做好哪些工作?
宋兰:税收征管法重新修订涉及到各方利益调整和权利义务变化,各级各部门的支持和配合至关重要。如修订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条款,就离不开政法系统的密切配合,涉税信息获取,公安、工商、人行、国土、民政等部门的大力支持必不可少,我们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磋商,列出修法责任清单,共同做好修订工作。当然,加快推进税收征管法修订工作,及早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更离不开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坚强领导和高度重视,共同推进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