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明确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精灵网 发布时间:2014-09-15
2014年5月14日,税务总局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核心内容是省级电信企业汇总计算所属分支机构应交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已经缴纳的增值税后,在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以明确电信企业营改增后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鉴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的总部主要负责行政管理,生产经营主要发生在省及省以下公司,且电信企业对外大宗采购多集中在省级公司,而应税收入主要体现在市以下公司,进销项不匹配的情况在电信企业普遍存在。税务总局因此确定对电信企业采取省以下企业预缴、省级企业汇总的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
《办法》规定,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分支机构销售货物等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不汇总,就地缴纳增值税。总机构汇总的销售额,为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电信业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销售额。由总机构按季汇总计算当期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当期已缴纳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据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由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信企业业务量有多有少,盈利能力差异较大,为保证预征率设定符合实际情况,《办法》明确电信企业分支机构的预征率由省级国税局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在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方面,明确分支机构用于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统一汇总到总机构抵扣;用于就地纳税应税行为的进项税额,在当地抵扣,不进行汇总;无法准确划分的进项税额,按照收入比例进行划分;无法拆分的固定资产、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等项目的进项税额,比照用于免税项目的处理原则,不进行划分,统一由总公司抵扣。
除了细化电信企业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外,《办法》还明确了总分机构一般纳税人认定、分支机构税款缴纳情况传递、总分机构纳税期限,以及发票开具等具体税收征管问题。并要求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其纳税情况,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申报不实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