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增值税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增值税制度20世纪中期创始于法国,如今已经风靡170多个国家和地区。根据经济发展和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中国从20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研究增值税制度,80年代前期选择部分地区、行业和产品试点,1994年推广到全国工业和商业领域,此后逐步完善。
开征增值税的酝酿和调研、试点
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初期,中国仍然实行传统的货物和劳务税制度,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别按照其销售(营业)收入征收工商税和工商统一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扩大,这种税制重复征税、不利于发展专业协作化生产的弊端越来越明显,不能适应发展经济和改革开放的需要,必须彻底改革。
据新中国著名税务专家、财政部税政司首任司长、时任财政部税务总局税政处干部、后来曾任总局研究处处长、今年80周岁的韩绍初回忆:1979年初,他偶然从一份刊物上看到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外国财政室发表的一篇介绍外国增值税制度的文章。这篇文章引起了总局的极大关注,认为增值税是能够解决商品销售环节重复征税问题的新型税制,可以运用于中国。
1979年3月,财政部税务总局组织专人到江苏省无锡市就改革工商税制等问题调查研究之后明确提出:工商税重复征税、税负不平的问题由来已久,在工业改组方面表现更加突出,实行增值税制度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或许是出于慎重的考虑,1979年5月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刘志城在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开幕式上所作的工作报告中没有提及增值税问题,只是提出要尽快完善工商税。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许毅教授在这次会议上的发言中则明确提出:税制要有利于促进专业协作,对于中间产品应当征收增值税,克服重复征税的矛盾。不要嫌增值税这个词来自资本主义国家就全盘否定它。资本主义国家为什么搞增值税呢?这是因为资本主义国家之间要搞国际协作,互利、互惠。税不重征,使得税负和价格合理,产品有竞争力,这是我们要借鉴的。5月26日,财政部副部长忻元锡在这次会议的总结中说:在这次会议上,大家认为工商税可以不作大的变动,在现行办法基础上适当调整即可。关于专业化协作生产征税的问题,税收上一定要积极支持。但是,目前组织专业公司的工作还处于酝酿阶段,核算形式也没有确定。待专业公司实行统一核算以后,可以考虑采用增值税的办法,合理地解决这个问题。
1980年3月~5月,财政部税务总局组织专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开展了增值税的调查测算和设计方案工作。此后,在广西柳州、上海等地的机器机械行业中开展了征收增值税的试点。
同年8月30日,国务院副总理姚依林、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1980年、1981年国民经济计划安排的报告》和《关于1979年国家决算、1980年国家预算草案和1981年国家概算的报告》中提出:在机械、农业机械等行业试行增值税。
同年10月,为了借鉴外国增值税制度建设的经验,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刘志城率团专程赴法国,对该国的增值税制度作了全面、深入的考察。1982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再次派团赴法国考察增值税制度。1984年,财政部税务总局派团考察了瑞典和荷兰两国的增值税制度。
1981年9月5日,国务院原则批准了财政部报送的《关于改革工商税制的设想》。设想中提出:把工商税按照性质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
1981年~1982年,财政部先后选择机器机械、农业机具两个行业和缝纫机、自行车、电风扇三项产品试行增值税,并发布了《增值税暂行办法》。
增值税条例(草案)的出台
1984年5月15日,国务院总理赵紫阳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宣布:国务院决定自1984年第四季度开始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其中包括增设增值税。
同年9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
同日,国务院发出通知,同意并转发财政部于同年8月10日报送的《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办法中提出:将现行的工商税按照纳税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和营业税。
同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自当年10月1日起试行。条例(草案)中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生产和进口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税目、税率和扣除项目分为甲、乙两个类别,共设12个税目,即机器机械及其零配件、汽车、机动船舶、轴承、农业机具及其零配件、钢坯、钢材、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印染绸缎和其他印染机织丝织品、西药,税率从6%至16%不等。生产应税产品的纳税人,按照产品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和“扣额法”或者“扣税法”计算应纳税额;进口应税产品的纳税人,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适用税率直接计算应纳税额。国家鼓励出口的产品免征增值税,或者退还已经征收的增值税。避孕药品,免征增值税。列入国家计划试制的新产品,定期减征、免征增值税。
后来,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和有关指示,财政部陆续发出了一系列关于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文件,逐步将增值税的税目增加到31个,即化学纤维,纺织品,服装,地毯,搪瓷,玻璃保温容器,药品,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制品,机器机械,钢坯,钢材,帽、鞋,纸,文化用品,日用化学品,玻璃制品和玻璃纤维制品,陶器,药酒,食品饮料,皮革、皮毛,其他轻工产品,其他工业品,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建筑材料,有色金属产品,电线、电缆,工业性作业,税率从8%至45%不等。
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出台和完善
1993年12月25日,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总局报送的《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方案中关于货物和劳务税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在工业生产领域和批发、零售商业普遍征收增值税,对少量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对不征收增值税的劳务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上述税收统一适用于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取消对外资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条例中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销售、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和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基本税率为17%,低税率为13%,出口货物一般适用零税率;一般纳税人以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以后余额为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决定中规定:在有关税收法律制定以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自1994年1月1日起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在此之前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1993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按照上述规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增加税收负担的,经过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已经批准的经营期限以内,最长不超过5年,退还其由于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
为了建立规范的增值税制度,减少生产型增值税和货物、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营业税造成的重复征税,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年来逐步推进增值税的“转型”(即从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和“扩围”(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已经取得了初步的进展:
增值税“转型”自2004年7月起在辽宁、吉林和黑龙江三省选择部分行业和产品试点,然后逐步扩大实施范围。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公布修订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从此,企业购入机器设备时缴纳的增值税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扩围”自2012年起在上海市选择部分行业试点,并准备在“十二五”期间逐步推广到全国。2011年11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并于同日发出《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010年,全国增值税收入达到24134.4亿元,比1985年的159.3亿元增长了150.5倍,比1994年的2212.6亿元增长了9.9倍。同年,全国增值税收入占全国税收总额的比重为32.0%,比1985年的7.8%上升了14.2个百分点,比1994年的43.3%下降了11.3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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