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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知识
企业有特殊困难可申请延期纳税
文章来源:精灵网 发布时间:2015-04-15
      我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税局、地税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所称特殊困难: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还明确,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对于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及需报送的资料,各省、市、自治区税务部门有各自明确的规定。据此,该企业在按期缴纳税款时,当期货币资金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可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经过省级国税局批准,在延期缴纳税款期间可豁免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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