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文章来源:精灵网 发布时间:2015-04-17
一、“按时缴纳税款”义务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四条第二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按时缴纳税款”的含义
“按时缴纳税款”是指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当期应该缴纳的税款,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缴纳的行为;以及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当期应缴纳的税款进行代收或者代扣之后,在规定期限内将税款进行解缴的行为。
三、如何履行“按时缴纳税款”义务
为了方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时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了多种缴款方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根据自身条件,选择税务机关认可的现金、支票、银行卡或者电子结算等缴款方式。
四、未履行“按时缴纳税款”义务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如果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税务机关将责令限期缴纳,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如果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或者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此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如在规定期限内不缴、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五、案例
B公司于2010年5月5日办理了税务登记,主要从事服装加工、销售业务,5月份当月销售额约10万元,该公司于2010年6月10日按照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了纳税申报,但是因工作失误,未在6月15日之前缴纳应纳税款。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对其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从6月16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处以应纳税款50%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