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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本公司是一个交纳营业税的企业,在公司运作过程中有一些优惠促销活动,如用户消费达到一定积分送实物(如:电器),请问在这样赠送活动是否涉及增值税问题,是否要给客户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赠送的物品是否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
文章来源:精灵网 发布时间:2015-01-09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6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交纳营业税的企业为促销而赠送给用户的货物应与主营业务分别核算,交纳营业税和增值税。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不交纳营业税。你公司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赠送商品的成本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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