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
获得上市公司的“送股”应怎样进行税务处理?
文章来源:精灵网 发布时间:2015-01-10
内资企业购买某上市公司股票作短期投资,在上市公司宣告分配股票股利时,投资企业在会计上不作分录,只作备查登记,登记增加某上市公司×××股。按照我国目前的情况,上市公司发放股票股利一般是按股票面值折股的,股票股利的数额与折股的股票面值总额是一致的,因而不涉及折股的股票溢价问题。但从理论上讲,也可按市价折股。如按市价折股,公司股东大会正式批准的分配股利数与折股的取得股票股息的差额,按现行制度应作为资本公积。
按所得税法规规定,企业应在“被投资企业宣告分配时”确认投资收益。按照国税发[2001]118号文件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企业取得的股票股息,按股息面值确定股息所得,应视为取得股票面额相当的分配支付额,同时,又以股票面额购买股票处理。因此,在确定税收成本时应注意,企业发放股息股票要调整增加投资的计税成本。
按所得税法规规定,企业应在“被投资企业宣告分配时”确认投资收益。按照国税发[2001]118号文件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企业取得的股票股息,按股息面值确定股息所得,应视为取得股票面额相当的分配支付额,同时,又以股票面额购买股票处理。因此,在确定税收成本时应注意,企业发放股息股票要调整增加投资的计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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