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
非正常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能重新申请办理新的税务登记么?
文章来源:精灵网 发布时间:2015-06-1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021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加强非正常户异地协作管理。税务机关要加强非正常户信息交换,形成对非正常户管理的工作合力。对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限量供应发票。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异地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应通知其回原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方可申报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关于非正常户追踪和异地协作管理的规定,对发现的重新经营的非正常户,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重新经营失踪纳税人管理的通知》(鲁国税函〔2008〕115号)的规定执行。对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税务登记的,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一)主管国税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件,限量供应发票;
(二)主管国税机关向纳税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责成其到失踪地国税机关接受税务处理;
(三)失踪地国税机关依法对失踪纳税人进行处理,对处理完毕解除非正常状态的,向其出具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四)主管国税机关对已在失踪地国税机关办结涉税事宜的纳税人,根据其提交的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税务事项通知书》,为其转办正式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管理。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关于非正常户追踪和异地协作管理的规定,对发现的重新经营的非正常户,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重新经营失踪纳税人管理的通知》(鲁国税函〔2008〕115号)的规定执行。对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税务登记的,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一)主管国税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件,限量供应发票;
(二)主管国税机关向纳税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责成其到失踪地国税机关接受税务处理;
(三)失踪地国税机关依法对失踪纳税人进行处理,对处理完毕解除非正常状态的,向其出具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四)主管国税机关对已在失踪地国税机关办结涉税事宜的纳税人,根据其提交的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税务事项通知书》,为其转办正式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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