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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引争议 债权人权益谁保障?
文章来源:精灵网 发布时间:2014-09-06
3月10日披露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改革工商登记制度”等措施备受企业关注。而其中,“实缴”改为“认缴”则成为焦点中的焦点,新政透出“宽进+严管”的政策导向。然而,一片叫好声中也有不同的声音。
“市场准入门槛较高、办事难、成本高。”一直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突出的问题。3月10日,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和“改革工商登记制度”等措施受境内外企业关注。而企业方面也期待着这些措施能够切实降低企业的投资和经营成本。
根据记者了解,方案中提出:“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
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转变为认缴登记制度,意味着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需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申请企业登记不用再为注册资本发愁。如参照国际惯例,企业股东承诺认缴多少就是多少,理论上一块钱也能办公司,经营者风险自担。然而,这样的新政也引发了法学界专家的争议。
“实缴”制度流于形式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毅表示:“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相当于免去了企业注册资本的压力。之前创办企业必须有注册资金,银行验资账户上需要有固定资金,并且不能周转。而认缴制免去了验资的麻烦,企业承诺承担与注册资本相应的企业责任即可,减轻了企业的资金压力。”
“方案将大大降低企业的投资、经营门槛,并减少经营成本。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或外资、合资企业都是好消息。”业内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贺绍奇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强调,“这个对小微企业(中小企业)而言无疑是一件好事。之前有个朋友办理相关业务,几天下来也不成、非常麻烦。后来委托了中介公司去注册,很快就办理成功了。中介公司使用假手续,而工商局更多是注重形式审查。事实证明,注册资本的实缴制度对债权人的保护也没有起到多大的作用。”
贺绍奇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其实在实际商业活动中注册资本的意义并不大,它是静态的东西。交易双方重点考察的是转化成资产的资金,银行对资金情况调查更多是看资产负债表。
“适当放低门槛对繁荣经济有积极意义,管得太死没有意义,此举是减少企业创业进入门槛的负担。而进入之后,相关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执法部门也应严格监督。可以说,之前的注册资本实缴制度已经失去了起先的保障交易安全的功能。”刘绍奇说,“全球金融危机的大环境下,政府对微小企业的创业要积极引导和鼓励,从世界范围看,我们之前还是管得太多了。”
改革不能超越法治
“从维护公司法制的权威来看,它的合法性是存在疑问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俊海教授则持相反观点。他说,2005年公司法修改时,在第26条的规定中已经对注册公司创业的不利与不便的问题有了相关考虑,采取了一次认缴、分期实缴的措施,而且把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下调到3万元人民币。“这已经是比较低了。”刘俊海说。
事实上,早在2010年12月20日,深圳市政府办公厅就转发了《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实施意见》,开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在前海合作区及互联网、电子商务行业试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对依法登记的市场内个体经营户试行豁免工商登记,在基金管理、电子商务秘书、股权投资等行业试行一个地址可以办理多个执照。截至2012年6月底,全市累计注册登记企业达到443982户。
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袁作新介绍,认缴登记制度不改变商事主体及其股东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关系,只在监管制度上进行调整,市场监管部门在登记的时候,不再审查注册资本实际缴付多少,只审查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由公司和股东负责,公司对股东已经实缴的注册资本进行验资,并发给出资证明书。
“深圳怎么能在公司法之外有立法权呢?”刘俊海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了自己的质疑。“而且深圳注册的公司一旦成立,不仅在深圳本地经商交易,会涉及各地,等于破坏了全国的市场秩序。”
刘俊海说,民事基本法律制度要由立法法、宪法来规范,涉及公司资本制度是民事基本制度范畴之内的,深圳如何能超越立法令人费解。公司法26条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目前深圳的相关改革与公司法是有很大冲突的。”他说。
债权人权益谁来保障
刘俊海对于深圳的做法,也提出了自己的质疑:“深圳如此之多认缴成立的公司。很可能债权人在交易时为保证安全,会要求这样的公司找大公司、大股东作担保,这样反而加重了公司的负担。”他还认为,“如果公司法26条有问题,应该修改。但目前我们没有听到任何修改公司法的建议。这样的结果不但不会保护,反而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同时造成大量泡沫经济,造成市场秩序混乱。”
事实上,改革一定要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公司法的注册资本制度的制定,不仅要考虑投资者的投资方便,更重要的还要考虑到维护交易的安全。如果单单从投资者角度考虑问题,而不去考虑投资公司的债权人、银行、供应商等等主体的利益,一味放松、甚至虚化注册资本的作用,到头来“皮包公司”现象必然盛行,交易安全受到威胁,很可能导致没有债权人愿意与之打交道。
其实,制定公司法的初衷、目的是很明确的,公司法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公司法20条第3款有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刘俊海对记者说,实缴改为认缴,可能出现的就是危害交易安全,损害债权人、股东的利益。他说:“强调运用法治思维促进改革的过程中,这是一个败笔,是超越法治促进改革。”
“市场准入门槛较高、办事难、成本高。”一直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突出的问题。3月10日,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和“改革工商登记制度”等措施受境内外企业关注。而企业方面也期待着这些措施能够切实降低企业的投资和经营成本。
根据记者了解,方案中提出:“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
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转变为认缴登记制度,意味着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需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申请企业登记不用再为注册资本发愁。如参照国际惯例,企业股东承诺认缴多少就是多少,理论上一块钱也能办公司,经营者风险自担。然而,这样的新政也引发了法学界专家的争议。
“实缴”制度流于形式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毅表示:“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相当于免去了企业注册资本的压力。之前创办企业必须有注册资金,银行验资账户上需要有固定资金,并且不能周转。而认缴制免去了验资的麻烦,企业承诺承担与注册资本相应的企业责任即可,减轻了企业的资金压力。”
“方案将大大降低企业的投资、经营门槛,并减少经营成本。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或外资、合资企业都是好消息。”业内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贺绍奇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强调,“这个对小微企业(中小企业)而言无疑是一件好事。之前有个朋友办理相关业务,几天下来也不成、非常麻烦。后来委托了中介公司去注册,很快就办理成功了。中介公司使用假手续,而工商局更多是注重形式审查。事实证明,注册资本的实缴制度对债权人的保护也没有起到多大的作用。”
贺绍奇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其实在实际商业活动中注册资本的意义并不大,它是静态的东西。交易双方重点考察的是转化成资产的资金,银行对资金情况调查更多是看资产负债表。
“适当放低门槛对繁荣经济有积极意义,管得太死没有意义,此举是减少企业创业进入门槛的负担。而进入之后,相关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执法部门也应严格监督。可以说,之前的注册资本实缴制度已经失去了起先的保障交易安全的功能。”刘绍奇说,“全球金融危机的大环境下,政府对微小企业的创业要积极引导和鼓励,从世界范围看,我们之前还是管得太多了。”
改革不能超越法治
“从维护公司法制的权威来看,它的合法性是存在疑问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俊海教授则持相反观点。他说,2005年公司法修改时,在第26条的规定中已经对注册公司创业的不利与不便的问题有了相关考虑,采取了一次认缴、分期实缴的措施,而且把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下调到3万元人民币。“这已经是比较低了。”刘俊海说。
事实上,早在2010年12月20日,深圳市政府办公厅就转发了《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实施意见》,开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在前海合作区及互联网、电子商务行业试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对依法登记的市场内个体经营户试行豁免工商登记,在基金管理、电子商务秘书、股权投资等行业试行一个地址可以办理多个执照。截至2012年6月底,全市累计注册登记企业达到443982户。
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袁作新介绍,认缴登记制度不改变商事主体及其股东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关系,只在监管制度上进行调整,市场监管部门在登记的时候,不再审查注册资本实际缴付多少,只审查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由公司和股东负责,公司对股东已经实缴的注册资本进行验资,并发给出资证明书。
“深圳怎么能在公司法之外有立法权呢?”刘俊海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了自己的质疑。“而且深圳注册的公司一旦成立,不仅在深圳本地经商交易,会涉及各地,等于破坏了全国的市场秩序。”
刘俊海说,民事基本法律制度要由立法法、宪法来规范,涉及公司资本制度是民事基本制度范畴之内的,深圳如何能超越立法令人费解。公司法26条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目前深圳的相关改革与公司法是有很大冲突的。”他说。
债权人权益谁来保障
刘俊海对于深圳的做法,也提出了自己的质疑:“深圳如此之多认缴成立的公司。很可能债权人在交易时为保证安全,会要求这样的公司找大公司、大股东作担保,这样反而加重了公司的负担。”他还认为,“如果公司法26条有问题,应该修改。但目前我们没有听到任何修改公司法的建议。这样的结果不但不会保护,反而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同时造成大量泡沫经济,造成市场秩序混乱。”
事实上,改革一定要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公司法的注册资本制度的制定,不仅要考虑投资者的投资方便,更重要的还要考虑到维护交易的安全。如果单单从投资者角度考虑问题,而不去考虑投资公司的债权人、银行、供应商等等主体的利益,一味放松、甚至虚化注册资本的作用,到头来“皮包公司”现象必然盛行,交易安全受到威胁,很可能导致没有债权人愿意与之打交道。
其实,制定公司法的初衷、目的是很明确的,公司法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公司法20条第3款有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刘俊海对记者说,实缴改为认缴,可能出现的就是危害交易安全,损害债权人、股东的利益。他说:“强调运用法治思维促进改革的过程中,这是一个败笔,是超越法治促进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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