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记者从天津市工商局了解到,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新兴行业层出不穷,为适应经济基础的这种变化,进一步支持本市新兴行业的发展,市工商局出台了《关于工商登记支持新兴行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规定了新兴行业市场主体准入的基本原则: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相关文件已明确的新兴产业、行业、项目,积极予以支持;对符合经济发展规律,投资主体迫切需要,法律、行政法规又未明确禁止的行业和经营项目,支持先行先试,予以登记。对从事未列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行业或项目的,可灵活核定体现其行业特点的名称和经营范围。《意见》还制定了支持新兴行业发展的服务措施:
一、放宽名称登记条件。支持企业名称体现新兴行业特点。如“股权投资”、“国际保理”和“新能源技术”等。允许新兴行业企业以“××研究院”、“××研究所”等作为其名称的一部分使用,可将“院、所”等组织形式与“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连用,作为公司组织形式使用。新兴行业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企业的,允许在名称中使用“总部”、“地区总部”、“研发总部”等字样。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新兴行业企业申请变更使用不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的,可直接到天津市工商局申请办理。
二、放宽经营范围。(一)新兴行业经营范围中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审批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等核发的批准文件、许可证件核定的范围,核定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新兴行业经营范围中不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可依据申请人申请按照国民经济行业相应的类别予以核定经营范围。(三)新兴行业企业申请登记的具体经营项目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包含的项目,可根据企业申请,灵活核定体现其行业和经营特点的经营范围。(四)对符合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条件的企业,经营范围可核定为“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审批的,自主经营。”(五)外商投资企业(含合伙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六)新兴行业企业的行业分类和行业代码按照《新兴行业参考目录(试行)》予以核定。
三、放宽住所(经营场所)限制。允许利用各类经济功能区、商业楼宇、闲置场所创设“集中办公区”,举办高新技术产业、创新类金融等企业。登记机关对使用“集中办公区”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企业进行登记时,在营业执照住所栏内注明“集中办公区”字样。
四、放宽注册资本缴付。允许内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除外)注册资本延期缴付,首期注册资本可在注册登记后3个月内缴纳,其余部分在规定期限内缴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定期限到期前30日内实施行政提示,对超过规定期限仍未缴纳(缴足)出资的,督促其办理减资或注销登记。
五、放宽出资方式。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作价出资,积极引导各类民间资本利用股权出资等方式进入新兴行业。对投资新兴行业的,支持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技术作为新兴行业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鼓励申请人以公司股权、债权等方式向公司制企业出资。
六、支持股权激励。支持新兴行业公司对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或其他人员,实行股权奖励。采用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以及股权出售等股权激励方式的,予以登记。
七、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申请组建科技型、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先进制造业、农业产业化、现代物流、国际航运、文化、旅游等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并有3个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即可注册登记。
八、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做大做强。积极培育龙头骨干企业、专业化配套企业和新型中介服务机构。支持龙头骨干企业通过联合、并购和品牌经营等现代方式联合中小企业,提高行业集聚度。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实施国际化战略,支持其在市外、海外设立原料供应基地、营销网络。鼓励引导龙头骨干企业在做强核心业务的同时,加快剥离专业性强的业务,发展专业化配套企业,提高企业间配套协作水平。支持产学研结合,对于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组建新兴行业实体,或者企业设立(兼并)国内外研发机构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予以积极支持。
九、支持企业拓展市场。积极支持新兴行业企业借助现代信息技术、电子商务模式和现代物流等方式拓展市场。支持企业通过加盟经营、连锁经营等形式拓展市场。加大对股权出资、债权出资、股权出质、股权投资基金、创投基金、风险投资基金、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的登记服务,积极帮助行业集群内各类市场主体激活资本要素,拓宽投融资渠道。
十、支持新兴行业聚集区建设。突出各类经济功能区、楼宇经济的行业聚集效应,大力发展行业集群、构建产业链条。以行业龙头企业带动中小型企业专门化发展,形成新兴行业产业链垂直分工和水平分工多元化发展、结构合理的行业集群。按照市工商局制定的《关于支持本市各类经济功能区发展的意见》予以支持。
十一、支持企业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鼓励企业积极探索既符合现代化管理要求,又适合行业特征,既符合国际惯例,又注重文化力作用的现代企业制度新模式。积极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综合运用兼并、收购、股权出资、合并或分立、股份回购等方式开展改制、重组。指导企业加大产权结构的调整力度,促进资产优化配置,加快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对制度创新的企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咨询和服务力度,主动上门,提前介入。
十二、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公司上市融资,实现跨越式发展。推动新兴行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本市八大优势产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重点推动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在创业板上市。继续开拓境外资本市场,推动企业赴境外上市融资。鼓励优质企业借壳上市,鼓励行业集群内企业异地借壳上市后将公司总部迁回天津。对国有企业、有限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加强指导,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十三、实施个性化全程服务。全市各级工商部门积极为新兴行业重大、重点项目的引进和发展创造条件。对区域发展带动性强的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按照“提前介入、及时注册、重点指导、全程服务”原则,认真做好登记辅导,高效便捷地做好市场准入工作。对处于初创期、成长期、壮大期的企业开展个性化、针对性服务。积极开展团体化集中办公活动。对连锁经营和集团化经营的企业、各类经济功能区需一次性申请设立(变更、改制)多个企业的,开展“统一时间、统一地点、统一要件、统一程序、统一办结”的团体化登记服务。
十四、完善行业调研分析制度。全市各级工商部门紧紧围绕政府和企业关注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对新兴行业企业登记数据进行深度挖掘,落实形势分析和信息通报制度,加强调研,及时发布新兴行业发展讯息、行业集聚状况、行业发展趋势变化情况、行业集群竞争力报告、市场主体发展分析报告,为本市制定相关经济决策提供参考,为投资者到本市投资创业提供依据。
《意见》的出台,对于推进本市新兴行业发展,促进科技创新、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扩大社会就业、保障改善民生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