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评内容和标准
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工作考评包括工作机制建设情况、基础数据库和信用监管信息公示应用平台建设情况、开展宣传教育情况和典型示范情况。检查考核总分为100分,对每个项目只加分、不扣分,以考核分值换算成当年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标准分。具体内容和标准如下:
1.工作机制建设情况(20分)
(1)了解掌握本地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发展基本情况,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管理工作提出要求、安排部署。制定有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调查摸底和信用监管相关办法。建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信用监管信息共享、责任追究、奖励表彰、定期研判等制度。(10分)
(2)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推动地市、区县政府逐级开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信用监管工作。(10分)
2.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基础数据库和信用监管信息公示应用平台建设情况(65分)
(1)建立本辖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包括各类私营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数据库;加强数据质量建设,开展数据质量检查,保证数据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15分)
(2)建立本辖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信用监管信息数据库;加强数据质量建设,开展数据质量检查,保证数据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15分)
(3)建立本辖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信用监管信息公示应用平台;结合本地实际,依托互联网平台等,向公众提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基础信息和信用监管信息查询。(15分)
(4)依托上述“两库一平台”,整合与共享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有关部门及工商联等有关单位产生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信用信息资源。(20分)
3.围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信用建设开展宣传教育情况(15分)
指导各业务部门,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介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基础数据库和信用监管信息公示应用平台功能。利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基础数据库和信用监管信息公示应用平台,教育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守法经营,重视信用;引导、培训公众在生产生活中使用公示平台。
二、考评程序
(一)自评申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考评内容和标准,自行组织考评,并于2015年2月10日前将自评情况及评分结果书面报送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
(二)综合考评。总局将于2015年2月中下旬组织检查,并根据检查及各地自评情况,按照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分。
三、工作要求
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综合治理考评工作,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检查考核实施细则,分别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各市(地、州、盟)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综合治理考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纳入省级综合治理考核。在考核工作结束后,要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整体进展、成效、问题、部门责任落实及下一步工作重点等作出科学评估和总结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