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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文章来源:精灵网 发布时间:2014-12-04

    为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税负,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8日印发《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加大小微企业扶持力度的优惠政策适当延长执行期限。
    通知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 万元(含10万元),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即: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出台前,国家曾连续两次出台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为一年,优惠期限较短。因此,现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4年,从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目前对满足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企业,必须到税务局进行备案才能适用该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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