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管财〔2014〕179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在京中央企业:
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18号)和国管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管财〔2014〕9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14年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培训对象
凡持有国管局2013年12月31日前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均须参加2014年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培训分为高级和中初级两个级次,中央国家机关具有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行政事业单位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5年以上并担任处级以上职务的人员、在京企业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应当参加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其他人员应当参加中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会计人员退休后不再从事会计工作的,可自愿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二、继续教育培训的形式
(一)面授培训。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由经国管局登记的培训单位组织承办(名单见附件1)。为增强培训实效性,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组织所属部门会计人员进行集中培训。
(二)网络培训。会计人员通过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网(www.ggj.gov.cn/kjw)进入“继续教育网络培训”专栏,或直接登陆中华会计网校(www.chinaacc.com)选择“会计继续教育”模块进入“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区”进行学习,累计获得24学分,经考试合格后予以继续教育登记。会计人员必须在报名开通培训课程后6个月内学完规定学分并通过考试,过期需重新报名学习。
补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课程将继续开通,请未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按年度尽快参加培训。
视同继续教育形式取得学分但未满24学分的会计人员,应通过中华会计网校补齐学分,经考试合格后予以继续教育登记。
(三)视同继续教育的形式。本年度参加或完成以下事项:
1.参加国管局组织的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培训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2.参加国管局组织的中央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司局级领导培训班(培训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3.参加全国会计领军人才或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培训。
4.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5.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并通过一科以上。
6.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并通过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
7.参加全国会计领军人才或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考试并被录取。
8.承担国管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并结项,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9.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10.经国管局认可的其他形式。
视同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人员,须提供相关证明到国管局会计从业资格业务接待室办理手续,并通过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网查询结果。
三、继续教育培训的时间和内容
(一)培训时间。2014年5月至11月开展培训。其中: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为6月至11月,共20期(具体安排见附件2);中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具体时间以各培训单位培训计划为准。会计人员可通过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网(www.ggj.gov.cn/kjw)进入“继续教育面授课程查询”专栏,查询当月的培训安排。
(二)培训内容。行政事业单位培训重点为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新制定或修订的财务规章制度、预算管理、绩效评价、审计监督等方面内容,企业单位培训重点为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绩效评价与管理和财税体制改革等方面内容。
四、收费标准及报名方式
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为京内培训班1350元/人(含食宿)、京外培训班1700元/人(含食宿)。中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为面授培训240元/人、网络培训100元/人、视同继续教育形式网络补修学分培训50元/人。面授报名时须持居民身份证原件,填写《2014年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报名表》(见附件3),到所选培训单位报名地点交费报名。
五、其他事项
(一)请各部门、各单位及时传达本通知内容,组织和督促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二)培训考核合格后,会计人员可以通过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网查询培训记录。持非国管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将无法进行继续教育登记。
(三)会计人员自愿选择培训单位推荐的培训教材,培训单位不得强行推销、搭售。
(四)各部门、各单位在组织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过程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联系电话:83085272 88393050
电子邮箱:kjc@ggj.gov.cn
附件:
国管局
2014年4月30日